2018年开展毕业生学费代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28

学 生 工 作 部 (处)

学生工作部(处)通〔2018〕29号


关于做好2018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初审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云财教【2017】180号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参照《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认真审核毕业生学费代偿资格,切实将该项学生资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代偿条件:

1、2017年以前(2010年-2016年),我校应届毕业生于当年12月31日前就业的,并在云南25个边境县(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和3个藏区县(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2、2017年以后,我校应届毕业生在3年内就业的,并在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三、报送条件:

我校在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均可报送。

四、报送要求:

1、材料报送顺序:

①各学院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情况报告;

②《附件2:云南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③学生个人材料:《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原件)、《就业协议》(复印件)、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原件)。

2、将上报的学生申请审核表及其学生个人材料按照《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顺序进行排序,《初审汇总表》首先按年份由小到大汇总,其次按就业州市来排列,以便查找分类。

3、将各学院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情况报告、《毕业生到边境县(市)和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拟代偿对象初审汇总表》纸质材料由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并盖公章报送学生处,同时发电子文档。

五、报送时间: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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