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院发〔2017〕22号
普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洱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洱学院所有在籍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各二级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证件不齐全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有关法律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新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的,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同意,报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后,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向教务处提交经招生就业处审核批准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期满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当年该专业不招生,经学生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经学校审查不合格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照教育部与总参谋部联合颁发相关规定执行。
凡因学籍变动而编入下一级的学生按所编入的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人才培养方案按所编入的年级、专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考生档案等录取资料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程序和办法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到各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向二级学院请假,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相关规定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修读年限与方式
第十三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4年,专科标准学制为3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学生可以在3—6年内毕业(含6年),专科专业学生可以在2.5—5年内毕业(含5年)。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不能享受标准学制内正式生的待遇(如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实行间修制。有特殊原因或有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允许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中断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中断学习期应以学年为单位,不允许在学期中间中断或恢复学习。
第十五条 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选课的学分必须满足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应达到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数要求。
第十六条 课程及听课教室一经选定,学生不得自行更改,否则成绩无效;擅自缺考或退选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并在学生成绩档案上登录。
第十七条 每学期第11周开始选下学期课程,选课时间为3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学生普遍选课阶段,学生将受到教学班人数上限控制;第一阶段结束后,经教务处数据整理后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为学生调整阶段,该阶段选课结束后将确定最终的选课数据。
第十八条 有较强自学能力、学习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免听)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期末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自修下学期部分课程(每学期原则上只能申请自修一门),但必须按规定完成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成绩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学分。
实验课、实践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等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九条 经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应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指选修课)。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审批与重修安排。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以采用闭卷、开卷、一纸化、口试等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二级学院院长批准。
凡考试的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达到及格以上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测验、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成绩评定办法。
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坚持上体育课申请免修的,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任课教师、体育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免修。
第二十二条 本科专业采用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学习成绩与学分绩点及等级的折算方法如下: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凡考试成绩及格者,在每个等级内,1分折合0.1个绩点,具体计算方法是: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余类推),优秀(A等)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B等)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C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D等)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E等)折合为0绩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该课程一学期作业总次数的一半及以上者;
(三)期中考试作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开课二级学院院长、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在考试前通知本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学生履行相应手续后按下述原则办理:必修课必须参加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任课教师申请缓考,开课二级学院、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的成绩登录为“缓考”。被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同下一批次学生一起安排。学生在获得该次考试成绩后,评定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缓考”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0”。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无效,因病申请缓考须有医院证明。
申请未获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均以旷考论处。
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第六十七条第十五款处理,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1年后,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批准,方可获得重修机会。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要求进入教学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成绩登记表及成绩分析表分别打印一式二份,经相关教师签名后,教务处及教学部门各留底一份。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开课部门存档。学生如对成绩有疑义,可向开课部门提出书面查阅申请,经同意后由开课部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给予保留。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招生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复查确认、学校审核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已修学分。
学生若学期所修课程的平均绩点≤1.0,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对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分者,应给予降级处理,学生不同意降级的按第三十九条处理。
降级学生处理程序为:
(一)学年开学补考结束后1周内,教务处及时汇总成绩,对学生做出降级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收到学生降级处理建议后,在1周内对学生名单进行核对,综合学生其他方面的表现,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二级学院对学生降级有不同意见,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三)教务处审核二级学院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做出学生降级处理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相关部门;
(四)二级学院将学生降级通知单发给班主任,班主任将通知单发给学生签收,并通知家长,及时督促学生办理手续。二级学院和班主任应当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五)降级学生应在1周内到新班报到注册,1周内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到新班报到后,原班主任应当及时将学生有关资料移交新班主任;
(六)学生处将处理结果备案,并按文件对学生学籍作相应变动;
(七)降级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通知单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八)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种种原因确实跟不上学习进度,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可降级并备案;
(九)降级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习时间段的全部学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学有所长,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开课部门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比赛、竞赛,其实践及参赛经历、成果,经开课部门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以折算为实践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由相应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所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经学校审核后予以取消。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经国家招生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普洱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专业设置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给予考虑。
第三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应属于相同办学层次、相同录取批次;原则上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且转专业的,一般要求至少降一级入学。申请转入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我校相关专业当年高考录取分数。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处于休学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预科在读期间的;
(二)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每学年办理两次,时间为每学年的5月15日至30日和11月15日至30日。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的,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校长在《转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转学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一)《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及符合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当年招生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三)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及表现鉴定书;
(四)三个月以内的健康检查表;
(五)学校的二级学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纪要;
(六)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的接收函;
(七)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的公示记录;
(八)学校的审核意见和省教厅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材料不备齐者,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学年或学期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或超过两次。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等情况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安排教学活动,保留其学籍;
(二)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评优;
(三)休学期间患病,医疗费自理;
(四)休学期间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五)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休学前已缴纳的费用,复学后凭有效缴费单据可以冲抵;
(六)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学生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
本科修满三年、专科修满二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学籍一年参加社会实践。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材料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会议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并附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退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会议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班级学习,若该专业相应年级不招生,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资格:
(一)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考入其他学校读书者;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提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复核同意后,报校长会议批准,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相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所修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三)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四)退学学生,超过5个工作日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五)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一切活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如实记录在教学日志上,辅导员每周核实、统计,报二级学院秘书汇总,二级学院领导每月召开会议,专题研讨考勤纪律等学风建设问题。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见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的,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说明具体原因或出具证明,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室或医院证明;学生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课堂上发生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任课教师批准;一学期内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七天以内,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七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由教务处批准;三十天以上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周;除疾病或紧急事故(以证明为据),不得事后补假。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二级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交负责考勤的班委,将其附于教学日志后,以作考勤统计之依据。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按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课堂考勤由班长、值日生和上课教师共同负责。班长安排值日生,对当天的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和其他教学活动)负责考勤,如实在教学日志上填写学生出勤(开列迟到、早退、缺席、病假、事假、公假名单)和教学纪律等情况,下课时交任课教师核实签名。选修课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四十四条 各班教学日志应在每周一由辅导员核实、统计,报二级学院秘书汇总,二级学院领导审定签字后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每月第一周向全校通报一次考勤统计结果。凡缺课将达到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分标准前,由各二级学院按《普洱学院学生学籍预警制度暂行办法》落实预警工作,凡缺课达到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分学时,由教务处给予相应处分。旷课处分按学期累计,每学期处分一次。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几个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评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基本学分,学分结构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课程平均绩点≥1.0,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缴清学校规定的各种费用者,可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标准学制修业期满而未按规定修满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未达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学生,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二)综合测评不合格两次及以上者,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三)达到专业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者,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四)已达标准学制年限但尚未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可延长二年继续修读相应课程(可在校内修读,也可离开学校自修),参加课程考核。在校延长修读时间的学生,需缴纳其他在校生应缴的费用,不再享受奖助学金等待遇;
(五)结业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所有课程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六)有学籍的学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已修满40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不出具学历证明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结业学生自结业之日起两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已在工作岗位的,须提交工作单位对本人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尚在校内修读的,确有明显进步,学校将准其申请;因留校察看处分结业者,在留校察看期内无违纪行为,可解除留校察看,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符合条件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并进行网上通报和公示。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提交法定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需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不得购买、销售、骑行来源不明或无正规手续的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违规违纪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可获得以上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有猥亵、侮辱妇女等行为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者,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赔偿医药费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伤人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煽动、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十一)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内外酗酒言行失控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酗酒打架斗殴者,参照本条第十点加重处分;
3.屡次酗酒违纪者,根据相应条款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二)凡作伪证、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或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五)考试作弊按下列规定严肃处理:
1.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期中、期末考试(含考查)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论处;
4.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请人代考或代别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省级、国家级考试给予留学查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十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的,开除学籍;
(二十一)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达到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需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将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将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其中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团委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各二级学院专职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生申诉工作由纪委全程监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处,召集部门为学生工作处。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七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处理申诉或者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